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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灿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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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的定义 医疗纠纷处理规定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3年02月05日 来源:广州专职医疗律师
[导读]:  陈灿芳律师,广州专职医疗律师,现执业于广东邦达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

 陈灿芳律师,广州专职医疗律师,现执业于广东邦达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医疗事故的定义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这里对于什么是医疗事故,造成医疗事故的主体是谁都做了明确的规定。符合以下三个标准的构成医疗事故:

  第一,主体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

  这里所说的;医务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他们必须在医疗机构执业。医疗事故只发生在医疗机构及其医疗人员的医疗活动中;

  第二,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而发生的事故。

  第三,医疗事故是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的过失行为。

  这里把医疗事故的主观方面定义为医疗机构及其人员的;过失;。这里的过失是指对于可能给患者造成的损害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了但轻信能够避免的。这就把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的故意行为排除在医疗事故之外,如果患者的损伤是由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那么,这不属于医疗事故,患者应该从其他法律方面追索赔偿,并可以追究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的刑事。

  第四,因为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的过失行为给患者造成了人身损害。

  只有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才构成医疗事故,只要是过失行为造成了患者的人身损害,就构成了医疗事故,扩大了医疗事故的认定范围。

医疗纠纷处理规定是什么

  1、首先是第七章;医疗损害;。主要注意的点有:1、医务人员过错,必须向医院追讨赔偿;2、医疗机构有三项免责事由。

  2、其次是,自十七条起到最后的那些法律条款。这些条款告诉您如果出现医疗纠纷以后,应该怎么索赔,有哪些费用可以索赔。

  3、最后有两个注意点:一是我国有一个。但由于立法的原因,这个条例对医疗事故的赔偿,还不如的赔偿。因此,索赔时应注意避开引用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即无论是医疗事故还是医疗过错,只要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就得赔偿。同时,改变了以往实行;举证倒置;,即完全由医疗机构举证证明自己;清白;才能免责的做法,转为必须由患者证明医疗机构有过错,否则医疗机构免责。下列情形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医疗纠纷是指基于医疗行为在医方与患方之间产生的医疗过错、侵权与赔偿纠纷。医疗纠纷通常是由医疗过错引起的。医疗过错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等医疗活动中的过错。这些过错往往导致病人的不满意或造成对病人的伤害,从而引起医疗纠纷。除了由于医疗过错引起的医疗纠纷外,有时,医方在医疗活动中并没有任何疏忽和失误,仅仅是由于患者单方面的不满意,也会引起纠纷。这类纠纷可以是因患者缺乏基本的医学知识,对正确的医疗处理、疾病的自然转归和难以避免的并发症以及医疗中的意外事故不理解而引起的,也可以是由于患者的毫无道理的责难而引起的。亦有人称之为医疗侵权纠纷,即医疗服务的提供者与接受者之间对医疗行为及其后果是否侵权及侵权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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